申请商标评审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申请商标评审的条件有:
1、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书面通知;
2、商标注册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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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书面通知;
2、商标注册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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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评审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显著性、竞争性、价值性;
(二)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三)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四)申请主体适格;
(五)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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