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法律依据收回全家消亡土地?

法律分析:是的,土地整户的消亡是以户口本为准的,并且整户消亡的,土地会收归集体。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农户的土地是以户口为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是农户,如果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试点期间,凡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实测确认,并向申请方提供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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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是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农户承包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回答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呢。我是百度合作伙伴,擅长行政法、民法、刑法,合同法呢。我已经看到您的问题了呢☺,正在给您整理回复呢,大概需要五分钟呢。您也可以提供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提问全家户口都在农村,没有迁出,现在就收地合理吗回答您好,土地确权后在父母名下,老人去世后儿女仍然可以继续经营,直至下一轮土地确权或国家有关土地政策出台,否则不可改变,但是这不属于继承。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哦。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户口还在农村,还有儿女收地这是不合理的呢,他们是因为什么要收地的呢,有没有什么政策性的文件呢提问就说吉林省文件之后村上就往回抽地这合理吗回答您好,这肯定是不合理的呢,农村还在农村,是不存在收地的呢,如果是征地,是需要进行补偿的呢。您好,国家土地的政策是30年不变呢,您的这种情况不可能是收地呢,如果是征地,是需要进行合理的赔偿呢。提问就说整户消亡要收地但是我的土地确权本成员都在一起回答您好,所以他说的整户消亡是不存在的呢,我建议您可以去县里的政府部门举报这种违反土地法的行为呢,通过政府部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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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是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农户承包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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